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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03月25日 18:49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点击:[]

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1月28日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省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年度检查工作质量,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省属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陕西省教育厅依法按年度对省属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省属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省属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年检内容

(一)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思政工作、群团工作等情况;

(二)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基本办学条件等情况;

(三)法人治理,包括学校章程制定执行、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校长履职、民主管理等情况;

(四)办学行为,包括办学许可、安全稳定管理、招生行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教材管理、教育教学、学籍学位管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情况;

(五)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收支管理、法人财产完整等情况;

(六)师生权益保障,包括学生权益保障、教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

(七)安全稳定突出问题,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事件、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

(八)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十)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第五条省属民办学校接受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自查的报告以及相关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

(二)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检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及报告等;

(三)省教育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六条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三个环节。

(一)学校自查。省属民办学校在总结年度工作基础上,按照省教育厅年检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核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3)和《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4)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形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派专项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三)不定期抽查。省教育厅将在检查年度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抽查,抽查报告作为年检结论重要参考内容。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自查报告和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最终确定各学校年检结果。

第四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九条省属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学校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年检结果与各学校招生计划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主管部门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为“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年检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省属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省属民办学校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年检费用统一由主管部门在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得向省属民办学校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建立省属民办学校年检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建立年检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登记表、大事记、专家组年检评价表的数据库系统,逐步提高年检的专业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6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19年5月印发的《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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