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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03月17日 19:31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点击:[]

各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陕西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相关部(处)室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目标原则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规模,加快培养社会紧缺人才,为稳定就业、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各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要结合社会用人需要、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系统化推进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就业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内容

(一)招生专业与计划

1.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请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2.各高校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后报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支持高校在重点领域和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合理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建设一批培养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3.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在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重点向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高校、国家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领域倾斜。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联系处室:发展规划处 高等教育处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二)招生范围与报名

1.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2.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只招收本校学生,也可以跨学校招生。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3.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纳入有关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高校要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联系处室:高校学生工作处 高等教育处

(三)考试组织与录取

1.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办法由高校自主确定。对本校毕业生可根据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等情况,灵活制定考评办法;对跨校报考的学生应通过考试录取。

2.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考试招生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将对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考试招生工作适时进行督导,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好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信息平台”,对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进行发布,开展政策宣传、录取名单公示等工作。录取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向教育厅及时报送本校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做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处室:高校学生工作处 教育考试院

(四)培养与毕业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2.各高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

3.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4.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联系处室:高校学生工作处 高等教育处 财务处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四、组织实施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用足用好招生计划,积极稳妥操作,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做好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促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健康发展。相关招生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五、联系方式

为便于各高校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相关部(处)室就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加强沟通交流,现将有关部(处)室负责第二学士学位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学生工作处:王科伟 029-88668859

发展规划处:周宏伟 029-88668672

财务处:彭寒冰 029-88668923

高等教育处:余 博 029-88668916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邓晓宁 029-88668826

教育考试院:梁永旺 029-85221776

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张恩祖 029-8866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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