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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年03月16日 19:41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点击:[]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4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建立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教育统计是反映教育发展状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建立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教育统计制度落地和改革创新,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树立正确政绩观,以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契机,全面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组织学习,牢固树立教育统计工作责任意识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领导小组成员、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信息技术支持人员、教育统计数据处理人员专题学习《规定》内容,树牢树强教育统计工作责任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形成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良好法治氛围。专题学习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三、狠抓落实,全面提高我省教育统计工作水平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和主要工作职责,层层强化教育统计工作履职担当。各级各类学校要参照《规定》内容,建立校内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和主要工作职责。

各地、各高校在总结教育事业统计年度工作时,要及时总结《规定》学习贯彻情况及本地区、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按时报送省教育厅。

联系人:汪超 电 话:029-88668695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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